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07,重上,3,20190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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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倪君耀即以讚工程行

倪振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陳佳煒律師
被 上訴人 達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姚祖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確認被上訴人姚祖江就上訴人倪振國所有坐落金門縣○○鎮○○○段○○○○○○○○○○○○○地號等三筆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經金門縣地政事務所(現金門縣地政局)於民國一OO年四月二十二日,以一OO年金登資二字第OO三七OO號所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額金額新臺幣伍仟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

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上訴人姚祖江就上訴人倪振國所有坐落金門縣○○鎮○○○段○○○地號、金門縣○○鎮○○○段○○○地號、金門縣○○鎮○○○段○○○○○地號等三筆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經金門縣地政事務所(現金門縣地政局)於民國一OO年四月二十二日,以一OO年金登資二字第OO三七OO號所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額金額新臺幣伍仟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



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金門縣○○鎮○○○段000 號、242 號及242 之2 地號等3 筆土地…」、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金門縣○○鎮○○○段000 ○000 ○000 ○0 號等3 筆土地…」、事實及理由欄㈢中關於「…金門縣○○鎮○○○段000 ○000 ○000 ○0 號等3 筆土地…」、事實及理由欄㈨中關於「…金門縣○○鎮○○○段000 ○000 ○000 ○0 號等3 筆土地…」均應更正為「…金門縣○○鎮○○○段000 地號、金門縣○○鎮○○○段000 地號、金門縣○○鎮○○○段000 ○0 地號等3 筆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廖立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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