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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王志豪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再生
被上訴人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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