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鄭寶端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許水生
許麗能
許天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民事判例參照)。
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與被繼承人許深生為夫妻,並未育有子女。
許深生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而被上訴人乃許深生手足,與伊共同繼承,卻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爰依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許深生所留遺產。
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許深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原判決依上訴人之聲明,為其全部勝訴之判決,此有原審法院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判例意旨,上訴人自不得提起上訴,其上訴顯不合法,且不能補正,爰依法駁回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63條、第4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附表一:被繼承人許深生之遺產
┌──┬────┬───────────────┬───────┬───────┐
│編號│ 項目 │ 財產所在或名稱 │金額、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 │ │ │或數量 │ │
├──┼────┼───────────────┼───────┼───────┤
│ 1 │未辦保存│門牌號碼金門縣金寧鄉榜林村后湖│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
│ │登記建物│51號建物 │ │之比例分別共有│
├──┼────┼───────────────┼───────┼───────┤
│ 2 │ 土地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 │同上 │
│ │ │ │ │ │
├──┼────┼───────────────┼───────┼───────┤
│ 3 │ 土地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 │同上 │
│ │ │ │ │ │
├──┼────┼───────────────┼───────┼───────┤
│ 4 │ 土地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 │同上 │
│ │ │ │ │ │
├──┼────┼───────────────┼───────┼───────┤
│ 5 │ 土地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 │同上 │
│ │ │ │ │ │
├──┼────┼───────────────┼───────┼───────┤
│ 6 │ 土地 │金門縣○○鄉○○村段00地號土地│1/2 │同上 │
│ │ │ │ │ │
├──┼────┼───────────────┼───────┼───────┤
│ 7 │ 存款 │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 │新臺幣(下同 │由兩造按附表二│
│ │ │0000000號) │)130萬5,470元│之比例分配 │
├──┼────┼───────────────┼───────┼───────┤
│ 8 │ 存款 │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 │248萬元 │同上 │
│ │ │000000000號) │ │ │
├──┼────┼───────────────┼───────┼───────┤
│ 9 │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 1,980元 │同上 │
│ │ │58號) │ │ │
├──┼────┼───────────────┼───────┼───────┤
│ 10 │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 5,347元 │同上 │
│ │ │63號) │ │ │
├──┼────┼───────────────┼───────┼───────┤
│ 11 │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79102│ 1萬4,552元 │同上 │
│ │ │14787號) │ │ │
├──┼────┼───────────────┼───────┼───────┤
│ 12 │ 股票 │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1張(誤繕為1股│應予變價,所得│
│ │ │ │,已裁定更正)│價金由兩造按附│
│ │ │ │。 │表二之比例分配│
└──┴────┴───────────────┴───────┴───────┘
附表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1 │原告鄭寶端│1/2 │
├──┼─────┼─────┤
│ 2 │被告許水生│1/6 │
├──┼─────┼─────┤
│ 3 │被告許麗能│1/6 │
├──┼─────┼─────┤
│ 4 │被告許天賞│1/6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