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07,重家上,1,201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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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
抗 告 人 鄭寶端
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許水生等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107年5月28日本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三龍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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