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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財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被上訴人 資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葉統
范富盛
王筱娟
楊晃明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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