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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温啟宏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相 對 人 黃文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文強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民國一○八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因原審以聲請人於原法院民國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惟筆錄之記載與其陳述有所出入,其已提起上訴,為瞭解陳述內容之實際情形,爰聲請交付該次期日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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