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朱榮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上易字第四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之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又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4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上易字4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於109年7月23日準備程序之開庭錄音光碟(下稱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查,聲請人所稱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應符合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故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