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09,重上,2,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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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洪仁忠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陳怡欣律師
上 訴 人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兼
法定代理人 翁炳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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