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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趙筱菱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燕妮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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