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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蔡增勤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被 上訴 人 彭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
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2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63頁),扣除在途期間1日後,至同年9月12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聲明狀遲至同月13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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