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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黃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祺峰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易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
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判決駁回確定,此據本院調卷查明。
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80號強制執行程序,揆之首揭說明,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洪慕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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