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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蛙蛙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即上訴人之臨時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凱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葉書佑律師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李子斌已於民國110年3月5日死亡,嗣經臺北地方法院於同年8月3日裁定選任葉書佑律師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確定,並完成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有該院110年度司字第75號選任臨時管理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公司基本資料可稽。
茲葉書佑律師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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