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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鄭賢超
訴訟代理人 胡孟郁律師
賴淳良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東山
訴訟代理人 王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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