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11,上更一,5,2023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曹常斌
王詩如
劉鴻君
被 上訴 人 馬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佳瑜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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