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2號
上訴人吳維源
訴訟代理人李志澄律師
複 代理 人林國明律師
上訴人吳維鐘
訴訟代理人張銘珠律師
上訴人吳能羨
吳維土
吳素霞
兼上列3 人
訴訟代理人吳維山
被 上訴 人楊美治
訴訟代理人李沃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2、6-11、19、21-27分割方法欄關於「吳維羨」、「吳維羨等4人」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吳能羨」、「吳能羨等4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附表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李文賢
法 官許志龍
法 官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除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外),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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