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11,抗,11,2022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金門陸島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椿江

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褔建金門地
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所有不動產全部因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而遭查封。
不動產經查封後,伊無可能以出賣或抵押等方法取得資金以籌措訴訟費用。
上開不動產市值為新臺幣(下同)3億757萬6,542元,已設定9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
飯店内之設備、動產已遭法院查封,存款債權亦遭扣押,足認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原裁定未查,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而有可議之處,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土地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金門地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扣押執行命令、存摺影本、動產查封照片等欲證明確為無資力一情。
惟上開資料縱能證明抗告人財產遭查封或扣押而無法自由處分,然仍無法釋明其缺乏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
況抗告人公司資本總額達2億6,823萬5,940元,目前仍處於營業狀態,有公司基本資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資料在卷可參,依抗告人公司之資本額及營業狀況,尚難謂抗告人無法自行籌措資金而有無資力之情形,故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