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13,聲,1,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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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號
聲請人張添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玉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玉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國113年1月18日109年度訴字第101號所為判決,於提起上訴後,以無資力繳納上訴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於同年3月1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476元,並於同年6月4日具狀撤回上訴,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稽,其顯無為訴訟之意,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李文賢
法 官許志龍
法 官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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