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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金星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
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 清 遊
法 官 朱 光 仁
法 官 黃 玉 清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承認與
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
出得引用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
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三)、若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其攻防方法。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請勿提出,否則本院得依民事訴訟
法第447條第1項駁回之:1、在第一審整理並協議簡
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2、經第一審法院依第196
條第2項裁定駁回者。3、經第一審法院依第268條定
期間命提出而未提出者。4、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
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上訴人如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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