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04,家上,1,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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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素月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河彬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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