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08,再國易,2,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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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李增俊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及聲明不服之判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未依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為表明者,係屬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謂之書狀不合程式,法院應裁定定期命為補正。

二、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8日以民事聲請再審補陳書狀狀提起再審。

惟未據表明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所聲明不服之判決(案號),與上揭規定不合,爰限期命為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柏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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