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施信宏
被上訴人 何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