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08,家上,3,2020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施信宏
被上訴人 何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