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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林慧姈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清雲
許碧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張 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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