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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金沙湖畔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松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林妤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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