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11,上,12,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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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秦煒鈞

法定代理人 秦澤蘭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白明

上 訴 人 黃鐘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自元

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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