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KMHV,112,上,8,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林慧姈
訴訟代理人 黃詩琳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清雲
許碧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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