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0,訴,11,2011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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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劉泓志即祐民診所
劉瑞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月1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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