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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油聖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紹銘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潘佳鈴
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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