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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楊宗勳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曹啟鴻
被 告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藍寬弘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8月5日依法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新北市○里區○○○街7號5樓);
復於100年8月16日依法寄存送達於原告戶籍地址(新北市○里區○○路○段○○○巷10號5樓),各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該裁定書、各該送達證書、全戶戶籍資料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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