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吳朝暉即日盛服飾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後備九0八旅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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