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1,再,46,2012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46號
再審聲請人 盧再傳
吳海蘭
再審相對人 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敏惠 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101年度簡再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依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前行政訴訟法(即舊法)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或對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100年11月1日修正(101年9月6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審理。

前述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之簡易訴訟再審事件,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甚明。

上開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對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101年度簡再字第4號地價稅事件,係依舊法確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對於上開高等行政法院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在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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