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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張天欽
張天傑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 部長
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曾詩雯
朱鍊
輔助參加人 經濟部水利署
代 表 人 楊偉甫 署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水利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朴子溪斷面36-38疏濬工程,需用嘉義縣六腳鄉○○段487-2地號等99筆土地,合計面積14.345485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圖等有關資料,由經濟部報經被告以100年10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00198767號函核准徵收,及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交由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1月1日以府地權字第1000188093號公告。
原告不服被告徵收系爭同段621地號土地之處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茲因本件兩造間關於有無徵收必要及有無踐行徵收程序等爭點,相關資料係由需地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掌握,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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