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陳慧錚 律師
梁宗憲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局長
訴訟代理人 周靜資
張獻聰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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