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3號
抗 告 人 黃榮華
即 原 告 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等間水土保持法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73號裁定(駁回參加訴訟聲請)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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