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黃榮華
即 原 告 樓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水土保持法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6日102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收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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