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號
原 告 蔡幸伶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代 表 人 史哲
被 告 高雄市立美術館
代 表 人 謝佩霓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矯恆毅 律師
黃青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予續聘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公申決字第23號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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