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3,訴,201,201502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 告 郭秋宏
被 告 南臺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戴謙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吳思華 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思華為被告教育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準用於行政訴訟程序,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代表人已由蔣偉寧變更為吳思華,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惟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