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3,訴,320,201505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鑫毅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世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被 告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代 表 人 張道初
訴訟代理人 曾梓銘
巫智帆
盧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代表人應由陳健財變更為張道初。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代表人已由陳健財變更為張道初,嗣並經新任代表人張道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國防部民國104年4月10日國人管理字第1040005565號令及被告新任代表人張道初104年4月21日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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