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3,訴,347,201508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連鴻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連庭揚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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