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3,訴,436,2015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原 告 三進粉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祥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市長
訴訟代理人 卿盛瑛
莊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衛部法字第103001228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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