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3,訴,533,2015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3號
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必賢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潘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下水道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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