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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勗維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永富
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王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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