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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蘇川平
送達代收人 徐淑靜
相 對 人 陸軍軍官學校
代 表 人 張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代表人應由劉得金變更為張捷。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及第17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代表人原為劉得金,嗣於民國104年2月16日變更為張捷,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國防部104年2月9日國人管理字第1040002256號令及相對人新任代表人張捷104年2月17日聲明承受訴訟程序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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