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4,救,37,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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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吳文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屏東縣內之低收入戶,並領有中度殘障手冊,生活困難,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南州鄉民國104年1月19日屏府社工字第10401900000號低收入戶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以為釋明,又衡酌其訴訟事件尚待法院審理始知其勝敗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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