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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字第50號
抗 告 人 呂水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
審議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本院
104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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