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4,救再,131,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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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再字第131號
聲請人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4年度救字第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4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狀誤載為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8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且該裁定亦已於104年8月26日送達聲請人收受無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嗣聲請人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4年10月27日104年度救字第46號裁定駁回確定,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單附卷可參,是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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