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4,救再,42,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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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連振逢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6號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而聲明異議,應依聲請再審程序處理,惟因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5月25日送達;

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並告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顯已違反法定程式。

從而,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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