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4,救再,68,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救再字第68號
再審聲請人 連振逢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訴

訟救助再審聲請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本
院103年度救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0日本院103年度救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表示不服而聲明異議,應依聲請再審程序處理,惟因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4年5月18日以104年度救再字第68號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5月25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再審聲請人雖對本件再審聲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4年8月4日以104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附卷可參,則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顯已違反法定程式。
從而,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