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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陳奕奇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洪吉山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04年10月1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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