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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郭麗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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