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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蔡哲男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104年度訴字第2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張 季 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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